2.1 球台
2.1.1 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 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垂直侧面。
2.1.3 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 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 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2.1.6 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
2.2.1 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 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 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 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 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 球重2.7克。
2.3.3 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塑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 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 % 或 0.35 毫米。
2.4.3 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 “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3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 “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 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 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2.4.6 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 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2.4.8 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 “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 “球处于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最后一瞬间开始,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 “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 “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 “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 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不执拍手臂:不执拍手的手臂。
2.5.7 “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在比赛台面上方或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带)的任何物品,即为阻挡。
2.5.9 “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 “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 “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 “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运动员“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作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 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发球
2.6.1 发球开始时,球自然地置于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保持静止。
2.6.2 发球员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 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 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发球员的端线以外;而且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带)的任何物品挡住。
2.6.5 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区域移开。
2.6.6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6.6.1 如果裁判员对运动员发球合法性有怀疑,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判重罚球,并警告发球方。
2.6.6.2 此后,裁判员对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合法性再次怀疑,将判接发球方得1分。
2.6.6.3 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无需警告,应判接发球方得1分。
2.6.7 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于执行。
2.7 还击
2.7.1 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 比赛次序
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两者交替还击。
2.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还击。
2.8.3在两名由于身体伤残而坐轮椅的运动员配对进行的双打中,发球员应先发球,接发球员应还击,此后伤残双打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可还击。
然而,运动员轮椅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球台中线的假定延长线。如果超出,裁判员将判对方得一分。
2.9 重发球
2.9.1 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 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 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发球、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1.5由于身体残疾而坐轮椅的运动员在接发球时,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5.1球在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后,朝着球网方向离开球台;
2.9.1.5.2球停在接发球员的台区上;
2.9.1.5.3在单打中,球在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后,从其任意一条边线离开球台。
2.9.2 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 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 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 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 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发球;
2.10.1.2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还击;
2.10.1.3运动员在发球和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台区或其端线。
2.10.1.5 对方阻挡;
2.10.1.6 对方连击;
2.10.1.7 对方用不符合2.4.3, 2.4.4 和 2.4.5 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使球台移动;
2.10.1.9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 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2.15.2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 一场比赛由奇数局组成。
2.13 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次序
2.13.1 选择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位。
2.13.2 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了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另一个选择。
2.13.3 在获得每2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球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 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 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 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 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已获得至少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 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1.2 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 此后,每位运动员都轮发1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还击,则判接发球方得1分。
2.15.3 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将一直使用到该场比赛结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