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遇到紧急情况也有法可依,施之有理。
第六章 截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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