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比赛连续性
轮椅式的比赛:
16.1 自第一次发球起至该场结束,比赛应是连续进行的(比赛规则16.2,16.3,16.9和16.10允许的情况除外)。
16.8 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有不超过3分钟的间歇离开场地以便插入导管。
16.9 允许运动员尽快修理损坏的轮椅。如运动员需离开场地,应有工作人员陪同。
18 移动的限制
18.1 轮椅式比赛:
18.1.1 运动员击中球的瞬间,其躯干应有一部分与轮椅的座位保持接触。
18.1.2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的双脚应保持与搁脚板接触,双脚可固定在搁脚板上。
18.1.3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双脚的任何部位都不得与地面接触。绝对禁止运动员用脚支撑和制动。
18.1.4 在击中球之前和击中球瞬间。运动员不得用手触及地面以求支撑。
18.1.5 比赛进行中,安装在轮椅上的搁脚板不得与地面接触。
19 轮椅设备
19.1 运动员的身体可用一弹性带固定在轮椅上。
19.2 可在轮椅上安装一个可延伸至主轮外的支承后轮。
注:残疾人羽毛球比赛规则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羽毛球比赛规则不同,其余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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