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场比赛由裁判长指派一名裁判员(亦称主裁判)主持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比赛时坐在场外网柱旁的裁判椅上,执行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
●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并随时在记分表上作相应的记录。
●对申诉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裁判员或发球裁判员。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当临场裁判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其职责或判“重发球”。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裁判员应记录与规则第16条(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执行其他缺席裁判员的职责。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有关的申诉提交给裁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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